第(2/3)页 根据系统传输的记忆,这个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注重起来了,一些境外势力和部分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和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 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分别树立规定,一九九零年yg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了, 而到了两千年,某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的具体管控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零零三年以后,某势力也紧随其后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的势力也同样制定了食品安全法。 随后各大势力国家都立法都对食品安全概念进行了相关的界定。而我们本土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不过这都是几年后开始重视起来的事情, 记得其中有一条规定的第三款对食品安全概念作出了明确声明,食品的安全,是指食品要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价值要求,对人体健康不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才算过关, 而后期随着生活物质逐渐需求增大,食品流通也越来越多,本土对于食品安全概念的性质包括加强了管理管控, 特别声明了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所谓食品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任务危害。 所谓正常食用,就是说这个食品无毒无害的相对性,允许含有少量添加剂辅助,但是不得超过明文规定的规定的限量标准。这是对食品成分的安全性硬性要求。 同样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举个例子就是你卖黄瓜,总不能黄瓜里面最基本的维生素bc都丧失了那么绝对是不行的, 所以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就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 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能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这是对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这是对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强制要求, 毕竟如果吃了就严重影响人体健康,那么这就是毒药了,是绝对不允许进行售卖的, 第(2/3)页